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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文件中明确规定,除特殊工作行业或致残者以外,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干部五十五)周岁。由于以上规定的存在,使得高管在“临退休”时没有了升迁鼓励。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高管很可能会牺牲国家或者企业的利益。根据2014年《法制蓝皮书》,高管“59岁现象”仍显著存在:根据案件数据,被查出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年龄最大为64岁,最小为39岁;其中,51至60岁年龄段占比53.7%①。腐败行为是高管“临退休”时对企业的显性利益侵害,但高管“临退休”时对企业的“隐性”侵害却较少被社会提及:一方面,高管可能为了维护“内部关系网络”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容易达到,而与企业职工达成利益联盟关系,为拉拢职工而增加其薪酬水平,致使当期费用增加,并导致企业绩效下滑。另一方面,由于高管需要进行绩效考核,考虑到投资支出为企业绩效的调节剂且高管在“临退休”情况下无法享受投资支出取得的好处,高管可能会减少投资支出,以使企业当期绩效增加。此外,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机制,且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高管拥有更高的控制权,使得国有企业高管在“临退休”情况下更加存在利己动机并拥有更大权利进行自利行为,从而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本文先对以往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已有相关理论基础,提出本文假设。其次,本文选取2009-2013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573家国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同时借助Stata10.0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了以下实证研究结果:第一,国有企业高管在“临退休”情况下会对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但不显著。第二,在国有企业高管“临退休”情况下,高管发放更高的薪酬会对企业当期绩效产生负向影响;在国有企业高管“临退休”情况下,高管减少企业的投资支出水平会对企业当期绩效产生正向影响。第三,在国有企业高管“临退休”情况下,这种违背薪酬契约的职工薪酬增长会使薪酬激励作用失效,从而对企业未来绩效产生负向影响;在国有企业高管“临退休”情况下,由于国有企业高管投资支出的低效率,使得高管“临退休”时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减少企业投资支出的行为,反而对企业未来绩效具有正向影响。最后,本文根据所获实证结果对高管“临退休”情况下如何进行约束和监督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临退休”高管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