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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飞速发展,现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产业。与此同时,导游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导游管理条例》,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导游;一类是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导游。随着经济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导游成为了社会导游。导游人员身份和工作性质的转变给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在这种二元化管理体制下,导游人员的用工主体复杂,劳动关系模糊,大部分导游很难被纳入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内,而且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解决我国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从微观层面可以解决导游执业群体的后顾之忧。从宏观层面不仅可以对我国旅游业的繁荣和稳定起到支持和促进的作用,而且也可以为解决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提供思路和经验。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梳理了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分类。然后利用在南京、上海、杭州三个城市所做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对目前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比率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障碍。本部分从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界定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两个方面深入探讨了导游人员参保社会保险的制度障碍;第四部分为促进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完善。本部分为全文重点内容,首先明确了完善导游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然后在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着重从三个方面完善导游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第以,规范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导游工作因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等都具有特殊性而不同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模式,其用工关系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但非标准劳动关系本质上还是劳动关系,应让更多的导游人员享受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第二,根据导游职业的特殊性,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做一定调整。笔者在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建议;第三,部分劳动关系不稳定或有多重劳动关系的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模式应当有所创新,可以允许当事人之间对参保的方式、费率、险种有一定自由选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