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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应用,愈来愈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引起了我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视。面对互联网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的巨大冲击,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应当如何进行变革,以更加合理平衡的保护著作权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研究的重点。本文研究的正是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合理保护的问题。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在于通过对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就其本质来说,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以平衡为原则,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双方利益的一种制度性分配。这种平衡并不是稳定不变的,不同时期的利益调节和重新分配,反映出的是不同的利益现实,但无论如何调节和分配,符合平衡精神的基本原则是永久适用的。而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鉴于长久以来所存在一些文化和历史原因,导致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矛盾反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变得更加尖锐和突出,面对互联网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的巨大冲击,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应当如何进行变革,学术界和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分别从相关产业的发展、合理使用的空间以及技术措施的保护这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分析并探讨了造成利益失衡问题的原因,指出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误区。结合其他国家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变革中应当考虑网络作品的传播和应用的特点,以及著作权保护理念的时代变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保护理念、授权方式以及具体的立法措施上进行转变,充分兼顾社会公众合理获取、合理运用作品的权利,而不是一味的强调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保护,从而有效平衡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