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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坚持公益信托本质属性的视角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六章,分别研究了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及其对我国公益信托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公益信托的设立,公益信托内部自治以及公益信托的外部监督制度,同时,对构建我国公益信托的相关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对本文涉及的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特点等。第二章对公益信托制度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公益信托本质属性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从我国公益信托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出发,论证了坚持公益信托本质属性对于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立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移植公益信托以来的制度实践清晰地呈现出以下规律,一方面,凡是立法遵循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公益信托制度就能够得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公益信托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根源仍在于未能坚持公益信托本质属性的要求。其次,对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进行了研究。公益信托属于信托的亚类型,信托的本质属性构成了公益信托本质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公益信托还具有不同于一般信托的特殊属性。准确界定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应当从信托的一般属性和公益信托的特殊性两个方面展开。在信托的一般属性方面,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的信托定义进行对比研究,归纳概括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信托制度本质属性,即私法自治、伴随着财产权转移的独立财产关系以及利他属性。在公益信托特殊性方面,通过对英国成文法和判例法规则的研究,明确了公益性是公益信托区别于一般信托的特殊属性,具体又包括主观公益性、客观公益性和绝对公益性三方面。在明确公益信托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对公益信托的设立、自主治理以及外部监督制度进行了研究。之所以选择这些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方面的制度最能体现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公益信托实践中存在问题较为集中、亟需立法完善的制度,对上述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深刻认识和把握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三章对公益信托设立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完善我国信托设立相关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公益信托的设立制度是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最能体现公益信托私法自治属性的环节。第一节对两大法系信托设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在财产权转移要件的区隔下,大陆法系的信托设立行为与信托法律关系的效力得以区分,这一结论对于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设立制度中的信托合同、信托遗嘱、宣言信托方式及其相关制度,以及公益信托的公示制度等都具有指导意义。第二节研究了公益信托的设立方式和程序,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合同、公益信托遗嘱制度,以及建立我国公益信托宣言制度等提出了建议。通过对两大法系公益信托设立程序的研究可以看出,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英美法系信托设立程序更符合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在维护私法自治与确保公益监管两大目标之间达成了较好的平衡。第三节以公益信托的视角审视了公益募捐制度的性质、特征,指出公益募捐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公益信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公益信托规则规范我国公益募捐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建议将公益募捐确定为公益信托的设立方式之一。第四节在坚持信托财产权转移所形成的独立财产关系基础上,分析了信托公示所具有的二重属性,并从信托公示的二重性出发,立足我国既有的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应当对信托公示中的物权变动公示和信托关系公示作出分别考察,并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其相互关系,以此构建我国公益信托乃至信托公示制度。第四章的研究对象主要限定于我国公益信托自主治理机制的构建。第一节从管理学的角度对公益信托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公益信托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其治理活动显著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治理。与此同时,公益信托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非营利组织的独特特征和治理结构,这决定了公益信托治理机制的独特之处。根据治理活动的强制与否,可将公益信托的治理机制区分为自主性治理和强制性治理。自主性治理来源于公益信托关系内部,由公益信托各方当事人依据私法规则自主、自愿、平等展开。强制性治理则主要来源于公益信托外部,通常由第三方主体通过实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保障公益信托合规运行。自主性治理活动反映了公益信托私法自治的本质,在公益信托治理机制中居于基础地位,也是构建公益信托强制治理机制的前提和重要影响因素。第二节对域外国家公益信托受托人资格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慈善法》将公益信托受托人限定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尽量拓宽公益信托受托人主体范围,仅对受托人信用、财产状况等可能影响其履职能力的因素作出合理限制的立法建议。第三节对公益信托自主治理机制的核心——受托人义务体系及其执行机制进行了研究。作为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受托人义务体系和实施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的方式实现对公益信托的自主治理。受托人义务是由建立在信义义务二元框架基础上的一系列法定义务和建立在当事人自治基础上的一系列约定义务共同构成的信托义务体系,而有权监督执行信托义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以及公法上的主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公益信托信义义务规则及其执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英美等国受托人义务体系及其执行机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相应机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章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的外部监督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节首先对公益信托外部监督的意义、实施外部监督的理念、外部监督制度的体系及其构成等进行了研究,勾勒出公益信托外部监督制度的整体面貌。第二节以英国、美国和日本公益信托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归纳出现代社会公益信托监管体制变迁与发展的趋势。第三节对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管制度,涉及多层次、多主体监管活动的叠加与互动,内容十分丰富,这一研究为构建我国公益信托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公益信托监管体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六章总结概括了前述章节的主要观点,并在前述章节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公益信托的立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制度体系,各项立法在体系中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发挥着规范和促进公益信托实践发展的作用。从各项立法的基本功能出发,笔者将这一体系进一步界定为以自治法、监管法、促进法组成的制度框架。构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体系,应当沿着这一框架结构逐步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