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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鉴于受害者众多以及事故后果严重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现代各国纷纷将环境侵权纳入严格责任的规制范围,从法律上减少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障碍。但是,环境侵权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特征,往往使侵权人对其民事责任大小难以预料,巨额赔偿容易导致其严重经济困难甚至破产;而另一方面,由于侵权人赔不起或不愿意赔偿,环境侵权受害人难以得到公平合理救济。上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蓬勃发展,具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起来。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些城市相继开展污染责任保险,但之后基本处于停顿状态,2007年之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新作为重要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在全国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着它的发展。一般责任保险单仅承保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虽说侵权行为受我国民法的约制,但加害人未必有能力保证受害者必能得到合理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社会化的目的,在于配合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的需求,在“限额无过失责任保险”规定下,保障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加强加害人责任赔偿配力的制度。为达“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目的,保障社会经济弱势的侵权行为被害人,能获得合理、快速的补偿,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经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强制被保险人投保,在“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想下,无过失责任保险将损害填补的侵权责任,藉由大数法则,透过危险之分散,损失分摊之保险技术,分配于整个社会大众,在“危险社会化”的原则之下,无过失责任保险取代了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政府对于重大灾害发生时,除了给付被害人少许的慰问金外,对于损害之填补并无实质的帮助,为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受害之当事人求助无门,实有必要加强保障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实现。侵权行为社会化,便是在加强侵权行为责任之损害填补功能,其目的在于透过“过失责任”概念的扩大,藉由“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及“责任保险”的设计,将损失分担于社会大众的方式,而为相互之救助,以健全我国社会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减轻被害人遭遇的不幸与损害,补足社会保险的不足。亦即对个人言,不管现在或将来均较能确定的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与欲望的心理状态以获取安宁的感觉,进而达到确保人民生活上的“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