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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财务舞弊丑闻,我国从2002年开始引进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拉开了引入审计委员会的大幕。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设立的初衷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从而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提高、约束内部人控制。那么这些自愿成立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公司治理效果,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入手,结合受托责任、信息披露和制度安排等公司治理理论,从理论上探讨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其运行。通过揭示审计委员会是保证公司治理层面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制度安排这一实质,从整体上探讨了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假设模型,通过描述性分析和多元回归的方式,对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
本研究以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质量和盈余管理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衡量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以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规模作为解释变量,同时,将财务杠杆、公司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总资产报酬率、监事会规模、上一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作为本研究的控制变量。本研究抽取了我国361家上市公司06年到08年三年的数据组成面板数据,对其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审计报告质量成正比,和盈余管理水平成反比,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而独立董事比例则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成正比,但审计委员会规模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成正比的假设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
最后,依据本研究的实证结果,本文从确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责、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