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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网络经济蓬勃发展,数据是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重要的生产资料,成为了经营者的核心竞争要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福利。但是也会产生防御性合并、价格合谋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隐忧。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反垄断规制相对滞后,传统的配套审查理念和法律法规在应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时面临种种阻碍。在现有的反垄断框架下探讨数据驱动型行业反垄断的规制问题时,必须结合数据驱动型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做出具体调整。具体而言:一是强化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合并的审查和监管力度;二是优化数据驱动型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三是重新建构数据驱动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四是重视竞争效果评估中的非价格因素;五是完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