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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2008年初,在中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冰雪灾害的情况下,支付体系继续保持平稳、高效运行,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期末信贷总额8910.47亿元,同比增长70.9%,为2006年同期的3.5倍。报告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已达223家,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172889.69万张。12009年春节,信用卡消费丝毫没有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银联最新统计,七天假期境内交易金额达388.4亿元,同比增长32%。2但是信用卡在拥有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信用卡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统一,银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以及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正如有学者提出“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增长速度与信用卡的发行速度成正比”。3因此,如何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与安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鉴于此,笔者通过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指出现行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为使之更好地与司法实践相适应,更有力地打击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从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取消或修改有关条款、以及变更罪名等方面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现状,首先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内涵,然后分别介绍了我国和外国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定。第二章对信用卡诈骗罪叙明罪状存在的立法缺陷和争议问题进行论述,详细介绍理论界的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变造”、“涂改”、“复制”信用卡的行为应从实质上归于“伪造”,对伪造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数罪或牵连犯的一罪认定;拾得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盗划信用卡,它们的关键行为在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章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解释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证。分别从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和信用卡的源头两个角度论证了不能将借记卡解释为信用卡,二者从本质上是不同的事物,二者背后是不同的制度。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修改罪名,借记卡和信用卡都属于银行卡,因此将“信用卡诈骗罪”改为“银行卡诈骗罪”。第四章首先对信用卡诈骗罪罪状扩张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其次对该扩张造成立法内容上的不尽合理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的建议,建议将单位增加为犯罪主体;建议删除“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建议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单独定罪;建议修改刑法第196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