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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利率调整公告,社会公众更多是对利率上调的关注,却忽略了公告中所称“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这一安排。而该规定实际上宣告商业银行从此基本掌握贷款定价自主权。在任何国家,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支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长期举步维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面临发展壮大的契机时往往缺乏资金,而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有限,银行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中小企业往往难以得到银行贷款。融资难这一痼疾长期以来阻碍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使银行业界考虑逐步放松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然而,在中小企业贷款过程中,银行因循长期熟悉的贷款定价方法,这些方法主要针对大中型企业设计,部分条件与中小企业自身状况存在距离,往往导致所定贷款利息偏高,影响了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积极性。中小企业贷款的定价核心问题在于风险控制。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之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BaselⅡ”)。无论我国何时开始采用新监管条例要求,该协议的风险管理和客户盈利能力计量部分提出的信用内部评级却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定价的贷款风险衡量过程中可资借鉴的一种方法。本研究站在中小企业贷款角度重新审视各类贷款定价方法,通过对各类西方银行常用的贷款定价方法的分析,在众多贷款定价理论中寻找中小企业贷款定价的理论基础。利用Logit模型构建了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分模型,基于简化法信用风险定价模型思想,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框架下,根据每笔贷款的预期违约率和贷款违约后的挽回率,运用区间数方法,提出了基于风险溢价的中小企业贷款模糊决策定价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