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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殊为密切,其在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推进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立法却凸显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阻碍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从融资租赁概念界定入手,着力研究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中亟需解决的争议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出台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法》,以改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混乱的现状。第一章通过介绍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立法在融资租赁交易规则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概念界定不清晰、主体资质标准不一致、客体范围规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内容规制不妥当等方面。第二章对我国融资租赁概念进行研究。通过介绍及评价四大支柱立法对融资租赁概念的界定,指出我国立法在融资租赁概念界定方面存在规制范围过于狭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融资租赁概念界定不一致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融资租赁概念界定特点,据此探寻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融资租赁概念设计规则。第三章通过对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探寻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建议。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融资租赁立法应改变现行立法对出租人准入制度的规定,认可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主体资质,此外立法应对主体重合类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厂商租赁、售后回租等新型交易模式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在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融资租赁立法亟需统一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对于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物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从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出发,实务中经常发生租赁标的物被无权转让或抵押的情况,为维护租赁交易安全,建立并完善融资租赁标的物登记制度也是立法的当务之急。第三,在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对出租人、供货商、承租人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归纳总结,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主张应进一步完善租赁物回收权制度、拓宽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一改承租人对供货商的约定索赔权为法定索赔权。第四章针对上文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立法不足之处的探讨,本章目的即在于解决我国上述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立法困境。在完善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的路径选择上,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包括:一、通过修订《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完善;二、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则进行重构。针对以上争议,在分析与借鉴国外不同国家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与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立法模式两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行业发展现状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