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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交易,又称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一段很长的发展历史,并在刺激消费者投资、活跃证券市场和调节证券供需平衡等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实行证券信用交易势在必行。新修改后的《证券法》删去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并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交易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表明我国由禁止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向允许证券信用交易转变。经济的全球化将引发证券的全球化,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证券市场的需要,我国改变禁止证券信用交易的态度,毫无疑问,这是一项正确的抉择,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了更多的机遇。但是,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证券信用交易积极性的同时,也应当对其负面效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有关证券信用交易的立法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障碍也不断出现,尽管如此,我国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刻不容缓。基于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我国在此方面的欠缺,吸收和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则是必然的选择。国际上存在的三种主要信用交易模式:市场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专业化模式,而且其法律规制各有特色,从中筛选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交易模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信用法律规制体系,从而使得证券信用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化。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基于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一般原理,分析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我国进行证券信用交易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国际上存在的三种主要证券信用交易模式,指出其各自的法律规制特色,并进一步的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应采用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指出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法律体系;第五部分,本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全文的主体,主要是针对证券信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障碍,结合基础性原理,从法律视角具体构建和规制证券信用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