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时代,网络个人信息被大范围的收集、利用,其承载的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网络大数据环境下,很容易受到侵害。越来越多的商家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承载的物质利益,企业、个人甚至国家机关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因此,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的逻辑主要是基于我国目前处于法律规定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实践中日益增多的侵权现象,而后明确对个人网络个人信息的切实保护,这就需要对相关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因为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责任则无救济,明晰侵权人的相关责任才能有效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由于个人信息的自身性质及其分布在各相关法律的情况来看,适宜从民法角度对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权利以及为我国将来制定专门法提供理论建议。本文第一部分,1主要介绍了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包括侵权的特征、危害。2分析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现状,主要包括刑法、行政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现实中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典型案例,以明确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阐述了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欧盟、德国、日本及我国的相关规定,然后,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部分是对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介绍,包括对欧盟、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介绍,和对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方式的说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在前文的基础上,评析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在实践层面和法律层面的不足,实践层面的不足主要包括,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薄弱、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有损司法权威、不注重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层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归责原则规定的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不注重赔礼道歉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前文的不足进行针对性的完善,首先,平衡网络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包括提高公民权利保护意识、实行归责原则多元化和举证责任倒置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克服利益主体间的地位差异,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权利,其次,也要保障个人信息的有序发展,包括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为维护个人信息权利和保障信息的有序流通。最后,完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提高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率以及注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细化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