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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分离原则作为调整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关系的指导性准则,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控与审的分别独立,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许多这样的个案,遵循了控审分离原则,却因为控诉机关的指控错误而导致审判机关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具体到定罪的错误和量刑的错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控诉机关的控诉罪名予以改判的情况也现实存在。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希望能更好的完善这项原则。司法作为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项救济措施。司法是否公正,是关系到人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和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最至关重要的一环。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已经违反法律的人,都对它寄于厚望。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其权能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基于上述,本文在对一则经过一审、重审和二审的死刑改判个案的各个阶段进行剖析、评价和比较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折射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尝试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和探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及其完善、案件的定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等。本文认为,控审分离原则有长处也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定刑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存在,而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必然要求。因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无法律明文规定,更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控制具有迫切性,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和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定问题,而是涉及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影响甚大,无疑它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刑事司法水平,而且有利于构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