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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引入私人资本的建设及经营后,引发学术界极大关注。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经济学研究关注的重点是特许经营中物品或者产品的经济学属性。行政法学主要以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着眼点,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归纳为公益性特殊企业经营方式。经济法学主要从政府监管视角,更多强调政府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和管理中的监管作用。然而,从私法角度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予以论证的研究却是非常少的。本文试图从民法学“物与财产”的思路和商法学关注的“特许经营主体专营权”的角度分析经营经营权的私权利属性。论证建立以私权利为基础的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确立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权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从而建立平等竞争的特许经营权市场,加强公权力的自我约束。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概述”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概念分析入手,引出私法的角度对其予以研究的必要性。随后,以特许经营制度操作的具体模式为划分标准,解析特许经营制度中的法律关系内容。第二部分为“公用事业特许合同及其属性”审视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属性,并对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三部分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基于对学者争议的辨析,笔者得出特许经营权应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的客体是非物质性的“经营资格或能力”,只可能以一种独立的无形财产形式而存在。更进一步从特许经营权主体分析,特许经营权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企业经营权。作为这种新型权利类型,特许经营权还存在着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例如它是带有公法因素的私权,并具有明显的物权特征。第四部分为“我国公权对特许经营权的限制及其存在的问题”特许经营权作为公法属性的私权,极易受到公法的影响和控制。特别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主体与国家行政权主体重合且受公法调整,容易导致特许经营方式遭遇到政府管理、项目审批、公司融资、政府保证行为、特许权授予等方面的诸多障碍。第五部分为“建立以私权利为基础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实践证明,作为传统公法制度的特许经营不足以达到有效配置资源,保障特许经营者应有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我国应当建立以私权利为基础的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即在制度安排上规范相关政府监管政策,在运作体系上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权利保护上建立公法私法兼容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