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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我国假释适用率低下,这使得其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假释执行不力,致使假释犯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与保护。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假释执行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并重,系统论述我国假释执行制度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假释执行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假释执行制度的应然分析,主要是对假释执行制度进行理论阐述。在实体方面,对假释执行主体、假释执行内容、假释执行期限、假释执行撤销进行了分析;在程序方面,对假释执行开始、执行变更、执行结束以及检察监督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为我国假释执行制度的实然考察,主要分析了我国假释执行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实体方面,我国假释执行主体不当;执行内容粗疏,重管束轻保护;执行期限缺乏弹性、无法体现差异性;执行撤销条件过于苛刻。其次,在程序方面,我国假释执行衔接不顺畅;撤销程序缺失;对假释执行的检察监督不力。第三章为我国假释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本章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讨论假释执行的实体方面的完善,主要从执行主体、执行内容、执行期限、执行撤销条件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有:(1)关于假释执行主体,在司法行政机关下设非监禁刑执行局,非监禁刑执行局下设假释执行处,专司假释执行,并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实践相结合,实现对假释犯的有效监管保护;(2)补充细化我国假释执行内容,把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和帮助保护结合起来;(3)对假释执行期限采用相对确定主义原则作出弹性规定,以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4)增设“可以撤销假释”情形,区分假释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做出不同的决定。第二部分讨论假释执行的程序方面的完善,主张应当制定完善假释交付程序制度;应当明确构建假释撤销公开庭审程序,并赋予假释犯在假释撤销程序中的一切诉讼权利;应当完善检察机关对假释执行的交付执行监督、终止执行监督、监管保护措施监督等。第三部分,从行刑一体化的角度,建议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规范我国假释执行乃至整个刑罚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