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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以来,涉及法人名誉权侵权案件纠纷至今已经有近百例,本文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选取了45个典型案例发现,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于认定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侵权抗辩事由标准以及适用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判定标准,上诉率达53.3%,这一方面源于我国当前立法对法人名誉权侵权保护的粗略规定,另一方面在于法人名誉权侵权诉讼的独特性。从国内学界的研究来看,学者针对性地对法人名誉权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而大多集中于法人人格权和新闻媒体侵害法人名誉权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可能成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体。基于此,本文试图以司法实践案例为视角,透视我国法人名誉侵权问题的司法现状,通过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认知,对法人名誉权侵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结构除“导论”和“结语”外,主要分六章内容展开分析。第一章“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现行法规定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梳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34条和第120条第2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2款、第150条、第151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法人的名誉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存在何种区别;把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规定在同一法条中是否妥当;是否应当就法人的名誉权的主要保护方式规定为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方式以区别于自然人;如果法人的机关成员(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誉权遭受侵害是否同时使得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我国法律如何处理公司的法人代表名誉权遭受侵害所给法人的名誉权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第二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认定存在的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采取了依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确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认为侵害法人名誉权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本章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和受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要件过程中适用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别结合国内已有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出如何对于目前法人名誉权侵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加以完善。第三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认定存在的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确立了相对免责特权,第9条规定了公正表达评论。本章主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目前法院如何判定名誉侵权抗辩事由进行探讨,并对内容基本真实、合理引用信息、公正表达评论和公共利益目的等典型抗辩事由适用的要件提出本文的观点。第四章“我国侵害法人名誉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证考察”。本章主要是通过统计分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分别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是存在巨大悬殊的,本文发现在胜诉案件中,赔礼道歉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是85.18%,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占到50%以上,而赔偿损失得到法院判决全部支持的只有1例,部分支持的具体赔偿额度与原告诉讼请求之间的差距也是非常大的。本章对以上五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本文的观点。第五章“国外关于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规定的分析”。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法均赋予法人一定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名誉利益,防止其名誉利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这主要包括要求行为人撤回其做出的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要求行为人校正其做出的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要求行为人公开针对其陈述做出的回应;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颁发禁止令,禁止行为人公开或者继续公开对其名誉具有毁损性质的陈述等,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法具有其先进理论性和特质,很有必要对国外的名誉侵权法律救济和我国的相关现行法律规定做一比较,以期能够对我国法人名誉权侵权法律救济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第六章“我国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立法重构思考”通过上述五章的分析讨论,我们已经明晰我国目前法律对法人名誉权保护的不足,在本文的结尾,笔者试着对我国未来的法人名誉权侵权保护立法上提出几点思考:是能否将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分别进行规定,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规定中能否根据不同主体类型作不同的规定,可以分为自然人侵害法人名誉权、法人侵害法人名誉权、新闻媒体侵害法人名誉权,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根据不同的类型明确的规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抗辩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二是鉴于法人的名誉权与财产的联系的紧密性,损害法人名誉会产生财产上的损失,我国立法是否能够在保护法人名誉权方面更加重视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措施。三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样的术语是否准确,是否应当借鉴国外侵权法律中规定的颁发禁止令、对行为人做出陈述的回应、陈述的撤回等法律术语。同时也对这些法律救济措施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也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四是对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法人名誉权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补偿性功能,同时还具有财产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惩罚和警示功能,确立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重大,有利于我国法人名誉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法人名誉权相关问题的研究,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做出了创新,在综合考察司法实践遇到的具体问题基础上,结合已有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合理的继承,提出了可行的操作性标准,以实现对法人名誉权的最佳保护。鉴于本文的学术研究能力、问题认识能力和理论功底有限,本文的研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一是如何界定侵害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责任构成的区别。二是如何明确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具体事由和法律后果。三是没有挖掘出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并提出完整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