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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能平衡员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并起到增强员工创新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而职务发明的认定与奖酬制度就是职务发明制度中最核心的两部分内容。本文从“张伟锋诉3M案”出发,通过对这个案件焦点问题的剖析,引出对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及其奖酬制度的现状探讨,分析在现行法律下该案焦点问题的解决办法,并基于此案从法律和应用两方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以及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认定主要是两大标准:“职责标准”与“资源标准”。运用“职责标准”,我们能较容易对“张伟锋诉3M案”中发明的性质作出定性。但从法条里对这两大条标准的界定来看,我国职务发明认定过于偏重对单位利益的保护了。这导致我国现行职务发明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单位”定义过于宽泛,“本职工作”涵义不明确,时间限制不科学等种种不足。因而,我们在实践中更应把握好“职务发明认定”的相关标准。同时,文章还根据上述探究的结果,提出了一些完善职务发明认定的建议,比如职务发明的认定应实行“约定优先”原则、职务发明认定的标准要更加明确等。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为“一奖两酬”。并且,从现行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法律法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奖酬制度愈加注重对职务发明人利益的保护,立法也更加完备。但通过对“张伟锋诉3M案”的分析来看,不足之处依旧不少:职务发明奖酬的性质不明确,“约定优先”忽略了单位和发明人地位的不平等的事实、相关奖酬计算缺乏具体计算标准等。我们可以通过确定职务发明奖酬的性质、对“约定优先”进行限制,建立合理的计算标准系统、赋予职务发明人知情权等方式来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