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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确立终身监禁的制度。2016年4月18日颁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标准。同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使得该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终身监禁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争议。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刑罚执行措施,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具有平衡性与弥补性功能。不论在理论研究抑或法律实践中,有其广阔的研究视域和独特的适用价值。亟须首先对终身监禁的内涵进行诠释。终身监禁作为西方国家自由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我国刑法语境下需要重新厘清。通过对终身监禁的概念进行界定,辨析与终身监禁相关联的概念,进而在前文基础上明确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其次,阐释终身监禁的价值诉求与理论依据。兼顾报应论与预防论的法理,提出终身监禁的正当性根据。从刑罚的功能角度,明确终身监禁具有严厉惩罚犯罪、实现罪刑均衡、维护司法正义三种功能。此外,运用经济学帕累托最优和法经济学最小成本原则,分别从有效性和节俭性两个维度,阐释终身监禁的适用效益。再次,明晰终身监禁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终身监禁仅适用于符合情节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在时效上具有溯及力,并明确终身监禁过程中如何处理重大立功、数罪并罚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构想。阐述终身监禁在时空封闭和资源单一方面的困境,通过分析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最终提出案例指导制度、赦免制度和治疗制度的对策。正因终身监禁在法条表述中的局限性和在刑罚结构中的移植性,需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给予其必要的界定,规划出具有可行性的完善路径,避免极端化的效果,实现犯罪与刑罚、司法与经济多维度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