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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决策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的大型公共投资项目主要是依靠政府决策,从我国当前的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听证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等制度弥补公众参与项目决策的制度缺陷。怎样让公众参与到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决策中来,让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正是本文的写作思路。 本文的难点在于梳理在经济法的视角之下,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理论基础。政府失灵理论要求公众参与对决策失灵本身进行矫正,公众参与具有这样的目标诉求。公共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主权在民理论及各个分支理论和政府干预失灵理论从不同的方面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进行了理论支持。西方国家早就在以上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了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相关制度,譬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就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的听证和政府信息公开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参与的实现。但是我国在听证、信息公开等制度方面不是缺失就是不够完善,国外的制度为我国相应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些借鉴。 我国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经济法的层面上来讲,要引入协商民主理念,要充分保证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自由和权利,保证充分的利益相关方参加决策过程。协商民主理念贯彻在机制当中,首先要求将公共利益作为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向导;其次要求有公开、透明的协商程序作为保障;其三要求规定公众与其他决策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其四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言权等权利。在具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应当将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共同建立起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保障公众参与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