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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是在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在借鉴国内、国外和谐思想理论精华的基础上,为满足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是当前中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需要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完成。中国的五个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数量的一半,且地处边疆,面积广阔,历史悠久,自然地理条件特殊,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宗教和传统风俗各异,对正在逐步展开的民族自治区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诸多影响,其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和问题,阻碍着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顺利推进。如何正确回答和解决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一个新的历史课题。试着从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角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以考察和探讨,即从法治完善的角度研究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和提出民族自治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完善的具体措施,有可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毋庸置疑,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的完善,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区现代化建设和团结稳定,对于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从政治学、民族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角度,首先对从古至今国内、国外的和谐思想理论进行了探寻和分析,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基本内涵,进而指出了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及其特殊性。其次,具体探究了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法治障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不全面、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体制乏力、司法救济滞后和法制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内容。最后,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提出了民族自治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完善的基本措施,具体包括完善民族自治区立法体制、完善民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民族自治区司法体制、完善民族自治区法律监督体制和增强民族自治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内容。论文力求体现从发现问题,到提出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整个理论探讨过程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