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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模式的选择存在认识误区。结合域外相关制度的发展沿革与我国立法的实践,可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版权法私法保护模式不能成为最先考虑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法保护模式并非最优路径选择”、“现阶段特别权利保护模式构建存在理论争议”的结论。固然,理论迷雾不能阻却前行的步伐,因此我们在检视现有理论缺陷的同时,应当探寻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模式的最佳路径选择,即在现阶段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版权私法保护模式与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公法保护模式相协作的二元保护模式。寻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类型版权法私法保护模式势必需要处理和解决作品的权利主体和归属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认定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这从现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理论多而繁杂的现状也可见一斑。目前学术界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理论主要有“个体论”、“集体论”、“个体与集体二元共生论”、“个体、集体与国家三元论”,不同的理论均有其各自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因此我们在检视现有理论缺陷的同时,应当探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的最佳理论路径选择,即构建“三元序位与共同共有论”。在现有“个体、集体与国家三元论”作者观的基础上,主张特殊区域内传统习惯法优先,若不存在传统习惯法再依照“个人主体”到“来源群体主体”再到“国家兜底主体”的两阶段理论顺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主体予以确定。同时,也需要借助“共同共有”理论对“国家”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缩小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兜底主体的适用范围,并助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为将来构建理想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留下理论研究和探讨的空间,通过借鉴物权及其衍生理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构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从而充分释放其内在价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是指专门调整和规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属于知识产权特别法,与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位阶相同,法律属性为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