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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渐发达,“上市公司”这种“壳资源”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资源。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利用“壳资源”上市较之直接上市不仅手续简便,而且成本更低,时间更短,成功率更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交易越来越频繁。但是,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形依然严重,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加上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交易总是伴随着控股股东对非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损害,因此,如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进行规定,成为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站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视角,依托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内容剖析和实践分析,并对我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现状进行反思,就如何强化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提出了立法对策。文章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阐明控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承担信义义务的应该是股东的代理人即管理层。但是鉴于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持有控制权的地位,其可以通过控制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公司的人事、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而控制和支配公司的运营。所以控制权是其承担信义义务的一个基础。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笔者分别从基本内涵和具体表现两个方面对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展开论述。其中,注意义务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合理谨慎调查义务,而忠实义务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和控制权溢价合理分享义务。针对以上三个具体义务,作者也从基本内容、法理分析和实践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为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总结出了三种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包括恶意转让公司控制权、控制权交易信息披露瑕疵、获取不合理的控制权溢价等;据此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汇总,为下文提出立法对策指明了思路。第四部分是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中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建议。首先建议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其次就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