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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一定的威胁方法,结果都是被害人的财产被非法占有,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很容易被混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比较大的比例,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两罪在量刑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对于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正确区分两罪,一方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司法的权威、公平与公正。本文从孙军等人案件、何木生等人案件两个疑难案件入手,就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问题做深入的探讨。本文通过采用文献检索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于两个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在借鉴学术界已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区分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本文包括了六个部分:引言、通过案例看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两罪客观方面手段行为的比较、两罪客观方面占有财物形式的比较、两罪中“两个当场”的比较以及结语。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说明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两罪在实践中较易混淆,而学术界对于两罪的理论也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旨在理论联系实际,以案件说法,理清两罪之间的区分标准。第二部分运用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孙军等人案件和何木生等人案件。通过案例看实践中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争议,介绍了两个案件的案情、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列出了实践中对于两个案件中犯罪人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以及各方的理由。第三部分是对两罪客观方面手段行为的比较。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行为,这一部分首先比较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手段行为上的区别。通过对孙军等人案件的分析,对手段行为的比较分了三个层次:1.手段行为的方式比较;2.手段行为的内容比较;3.手段行为中暴力行为程度的比较。第四部分是对两罪客观方面占有财物形式的比较。第三部分比较了手段行为,而本部分进一步比较两罪取得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占有财产的形式是“强取”,敲诈勒索罪占有财产的形式是“交付”。通过对何木生等人案件中犯罪人占有财物形式的分析,从两个角度阐释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占有财物形式之间的不同之处,即客观上手段行为与取得行为之间的关系和主观上被害人的“意思自治”,进一步揭示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占有财物形式上的不同。第五部分是两罪中“两个当场”的比较。“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是传统理论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这一部分通过对何木生等人案件中“两个当场”的分析,进一步阐释了“两个当场”的含义。并通过对近来学术界对于“两个当场”能否作为两罪的区分标准这一争论的理解与分析,最后得出了结论:“两个当场”并不能作为两罪的根本区分标准,要从根本上区分两罪还应当看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在犯罪过程暴力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第六部分是结语。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梳理了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这一问题的已有学术理论,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希望能在两罪区分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时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