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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宋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民事关系日益复杂,民事纠纷大量涌现。对此,宋代统治者及各级官员转变观念,以积极、务实的态度来应对。宋代法令中有关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定和官员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则所共同构成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便形成了系统的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程序。对宋代的官方民事解纷程序,学者多以“宋代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名,并直接套用今日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术语来进行研究。本文摒弃此种作法,而以“宋代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程序”为名,以史料的记载为基础来进行探究。宋代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程序,分为启动、进展、尾声三个阶段。程序的启动是由民事纠纷主体提出告论和官府的受状应对两个方面的对接来实现的。当合格的民事纠纷主体在规定的受状时间内向县衙投递词状,并经官府受状开拆受理之后,程序即告启动,同时也进入到官方解纷程序的进展阶段。程序的进展是由县令所主导的。先由县令指派相关人员进行追证会实。接着便由县令亲自听讼,查明纠纷的真相。待纠纷真相查明,程序进展的任务即告完成,对纠纷的解决而言,便到了尾声。在尾声阶段县令在听讼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形选择劝谕从和或书判的方式来结绝案件。通常情形下,县令结绝案件,民事纠纷的两造悦服并履行处理决定,该件民事纠纷的解决即告完成。而宋代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程序却并未终结,还有后续的纠错救济程序。只要官府结绝不当,民事纠纷的两造即可按照县——州——(府、军、监)——路——中央——皇帝的顺序逐级翻诉。从对宋代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程序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它的理念、目的、程序构成、制度构造以及所用的语词术语都是与其时代相适应的。它与今天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是不能直接以民事诉讼制度来套用的。此外它与传统的无讼理想及宋代的健讼现实也并非矛盾对立。无讼是官方理想,健讼是社会现实,宋代的官方民事解纷程序则是宋代官方所构建的从健讼现实通往无讼理想的桥梁。在维护整个王朝的长治久安的高度,三者又实现了统一。总之,宋代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程序是在社会环境发生转变之际应运而生的,是适应当时的现实需要的。这种程序从主体的观念到过程的进行以及判决的内容都体现出了规则化、程式化、理性化的特点。它是异于今天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另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