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获利返还研究——兼评《民法典》第1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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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人身侵权普遍存在于人格权之中,但是人同样具有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各类其他人身权益,权利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正是由于人身权益商品化价值的存在,人身侵权获利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然而人身侵权获利返还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基于其具体适用哪一种学说理论各学者也争执不一。在实践中,大部分人身侵权获利的救济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进行侵权损害诉讼,获利仅作为一项填补损失的标准。受害人难以要求侵权人返还因侵犯其人身权益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且在人身侵权诉讼中,获利返还因果关系的认定及获利数额评判标准亦均无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明确人身侵权获利返还的具体适用规则,现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规则”进行深入解析。第一部分,通过提出并分析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规则的现状及不足,引出目前适用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规则遇到的问题。基于各学说理论认识不一,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可适用的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的不明确导致受害人无法准确选择合适的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构成要件中损害结果存在与否的争议、获利情形的加入以及理论适用的缺乏,共同引发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误区。目前看来,人身侵权获利返还在各国及地区并未得到普遍性认可,获利数额的确定也并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在请求权的适用、认定因果关系和确定返还获利数额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下文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第二部分,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请求权的确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对于人身侵权赔偿适用的变化,现有的各理论学说对于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请求权存在不同的见解。非独立型请求权说、竞合型请求权说、独立型请求权说下的各种理论观点均在不同程度上被不同学者认可。本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将不同的学说理论与人身侵权获利返还的实质进行差异性阐述,以证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独立型请求权存在的必要。同时本文还对独立型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释明,得出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应当作为一项独立请求权适用的结论。第三部分,人身侵权获利返还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人身侵权获利返还中存在受害人未发生实际损害的情形,因此损害结果与获利之间仅是一种证明程度较低的关联关系,两者之间不能以因果关系进行判定,获利返还的原因和结果应当存在于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同时,基于现行适用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获利返还因果关系认定中“全有或全无”的局限性,比例原则的引入可以打破桎梏。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之时,比例原则可通过综合评估相关因素划分因果关系比例,保障受害人仍旧可以获得救济的同时确保不过度判罚侵权人,以此维持两者之间的权益平衡。第四部分,人身侵权获利返还数额标准的明确。首先,获利举证是返还数额提出的前提条件,有效的获利证据才能确定获利返还的具体数额。借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于获利返还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不完全倒置规则将获利方面的举证有条件的分配给侵权人,受害人仅需对获利事实的存在负责,无需对获利的具体数额负责。其次,为维持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获利返还的数额应定性为扣除直接成本后的净利润,而直接成本依据边际成本概念计算得出。因此通过上述两项解决方式可以得出直接利润计算法、总额反向计算法、拟制许可使用费三种可行性计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可供不同案件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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