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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世界贸易体系发展到上个世纪70、80年代,关税等传统贸易壁垒已经受到严格约束,成员国开始使用各种非贸易借口进行产业保护,其中就包括寻求基于劳工保护而免除在国际贸易制度下承担的义务。为实现该目的,在理论上发达国家主张低劳工保护水平的国家利用不正当的比较优势实行社会倾销,不利于公平竞争,应将劳工与贸易挂钩。劳工领域为实现社会正义,也主张二者挂钩。在此背景下,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者逐渐要求美国对外签订FTA(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过程中纳入劳工规则。为回应国内诉求,美国签署了《北美劳工合作附属协议》(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简称NAALC),并在《美国约旦FTA》将劳工规则纳入协约正文。而美国《2002年贸易促进法案》(The Bipar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Act of 2002,简称TPA)进一步规定劳工应与其他谈判目标享有同等地位。2007年《两党贸易协定》(The Bipartisan Trade Deal,简称BTD)细化并提高了美国对外谈判FTA中应达到的劳工保护水平。在理论和国内法律政策的影响下,美国主导的FTA中劳工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劳工规则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2年以前,包括NAALC和美国约旦FTA,其劳工规则分别具有附属性和粗略性;第二阶段为2002年到2007年TPA的生效阶段,包括美国新加坡FTA等6个FTA,其劳工规则具有独立性、精细性和有效性;第三个阶段为2007年至今,在BTD影响下,美国秘鲁FTA和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的劳工规则更具可行性和强制性。协约内容可分为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前者包括立法义务和执法义务,其中立法义务因需根据立法强制性考虑操作性,呈现由多到少再增多的规律。执法义务则不断扩大,缔约国的自主权和豁免权缩小。后者包括劳工争端解决程序和一般争端解决程序,呈现合作对话范围和磋商受案范围扩大、诉讼效率提高以及最终报告执行手段增多的发展规律。总体而言,美国主导的FTA中劳工标准呈阶段式提升,内容基本为国内法律和政策的体现,回应了美国国内保护主义诉求。对此,中国应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立场,以劳工谅解备忘录模式促进国际劳工合作,提高劳工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