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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与冲突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难以规避的国家间状态,而在电信与通讯技术爆发式发展的背景下,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赋予了对抗与冲突新的面貌。作为政治对抗的极端状态,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在既有的国际法体系下从形式上已经得到了较为有效的规制,但是网络战作为一种新的冲突形态,其与传统战争之间既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特性。以网络空间技术属性和空间属性的互相联系为基础,网络战具有较为宽泛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这使得国际法对其的规制充满了不确定性。相比现实空间中已经具有较为完善的国际规范体系,网络空间中的存在着大范围的规则真空,且现实空间中国际关系的等级制度在电信与通讯技术的快速更迭下逐渐失效,这种“自然状态”构成了网络战的现实诱因。正是由于网络战的社会基础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相重叠,赋予了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是从微观的规则适用来看,无论是一般国际法视角还是特殊国际法视角下,对国际法的适用仍然只停留在学术争鸣的阶段,尽管许多学者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但在实际的规则适用和制定中难以形成更进一步的统一认识。这种国际法的实践困境在表面上看是由于不同国家对网络空间、网络战、网络主权等概念的不同认识所造成的,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国际法本体的开放性和碎片化以及其实施机制的局限性。国际法对网络战的规制,既是国际法作为法所具备的功能,也是其在特定的社会基础上所需要发挥的作用。尽管微观的法律规则是承载这种功能和作用的直接载体,但是根据实效原则,其实现规制目的的效力来源和最终效果都离不开法律价值的存在。进一步而言,在国际法基本范畴的视阈下,国际法的主体论、客体论、价值论、本体论、运行论和关联论之间互相联系,这种横向的范畴体系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相适应,也与其碎片化相呼应。就网络战国际法规制面临的困境而言,根源于当前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变化,并没有反映到本体上来。安全作为秩序的底层逻辑,是国际法价值体系中的基石。在国际法的秩序价值中,和平与安全的并列地位说明了国际社会对于安全的追求尚停留在“没有暴力冲突”的初级阶段,尽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也在不断拓宽着安全价值的内涵,日益凸显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也使得安全不再只有通过和平才得以实现,但是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更多地是建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关系之上。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遭遇阻碍、国际权力结构发生变动的当下,网络战中法律关系的主客体,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国家作为基本主体的地位和其对网络战所带来安全风险的分配逻辑仍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时国际强行法所建立的国际秩序也在不断地强化着消极安全的主导地位,使得国际法对网络战的规制的主导价值无论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仍停留在消极安全的层次。作为一种理念,价值的功能在于引导主体的行为方式和逻辑。当消极安全占据国际法安全价值的主导地位时,显然无法应对国际法社会基础在网络时代下的发展,甚至将造成国际安全的价值困境。这一方面体现在消极安全对国家安全观和安全战略形塑上,以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消极安全在不断地限缩国家安全的范围,削弱国际社会普遍安全在国家安全观中的权重,强化国际社会的安全竞争;另一方面也在消解形成国际安全共识的社会基础,阻碍有关国际安全集体认同的形成。不仅如此,网络时代下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紧密联系也在推动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变革与发展,使得网络空间安全与国家网络安全越来越密不可分,而消极安全显然未能揭示网络时代下安全主体和安全威胁的动态发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到对网络战的规制中,消极安全作为国际法所追求的一种秩序,其并不能消除新现实主义下的安全竞争困境,也不能解决新自由主义下的安全合作困境,反而会加剧这种困境并不断强化网络战的社会基础,这与其规制的目标相背离。同时,以消极安全作为规制网络战的主导价值,并没有遵循网络战产生的因果关系,网络战作为一种社会风险,消极安全只是对风险结果的消极应对而非对风险根源主动规制,而在人工智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算法黑箱”的当下,这种消极应对注定无法超越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权的发展是人类主体性觉醒的映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多个方面的发展与进步,进而与国际法价值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人权与主权在网络时代下的新互动揭示了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紧密联系,尤其强调了人类作为整体的安全,而欧盟范围内的欧洲安全合作作为现实空间成功的安全合作经验,从区域安全与国家安全互动的角度,论证了安全共同体对实现个体安全和整体安全的可行性。这些都构成了网络时代下国际法安全价值转向的基础,也进一步阐明了积极安全的具体内涵。而在国际法对网络战的规制中,其消极安全向积极安全的转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积极安全通过建构主义中的安全共同体理论,将不断削弱各国在网络安全领域冲突的政治基础,建立政治互信,以统一各国在国家安全观、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以及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的立场分歧。而建构主义对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恰恰揭示了现有以国际法为框架的国际制度中过度依赖工具理性的倾向,积极安全对于国际关系中主体角色的身份与认同的塑造,将调和国际制度中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以强化国际制度的实效。而积极安全对集体认同的塑造和安全共同体的构建,恰恰有利于夯实国际软法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这便可以弥补国际硬法在应对作为新兴事物的网络战所暴露出的滞后性。而要实现网络战国际法规制的主导价值由消极安全转向积极安全,需要通过对风险社会下安全威胁的深入认识,推动国际安全共识的形成,并以此共识为价值基础,构建共同利益、共同威胁等价值观念,进而以一种共同体意识从人类社会整体性出发追求对传统安全风险与非传统安全风险叠加所带来的安全威胁的规避。中国作为和平崛起的负责任大国,也是网络空间中重要的参与者,应该积极参与到对网络战的规制中来,以自身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法实践回应网络战国际法规制面临的困境。中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安全观不仅与积极安全的内涵具有的同质性,揭示了国际安全的整体性与国家安全差异性的统一,更是阐释了安全共同体对于抵御全球性安全威胁的重要作用。以人类命运共同理念为价值指导,中国得以通过新权力观构建网络时代的新型大国关系,从网络战的安全威胁、安全主体和安全内容的角度,推动国家间就积极安全追求形成共识,以实然的国际秩序促进网络战国际法规制的价值转向,同时也通过人类主体性和国际法“人本化”的价值契合中推动国际法安全价值的发展。在国际法基本范畴的视域下,国际法的价值最终需要通过本体得以反映,根据国际法价值在其规制实践中的功能性定位和基于实效原则的传递机制,中国应通过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沿着法律地方化、区域化和全球化的路径,不断构建和完善网络战规制的国际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