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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集股票、债券和衍生品等多品种、多层次、满足不同主体需求的市场。它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融资和控制风险的多层次渠道,另一方面也为民众提供投资的丰富产品。然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不平衡,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不平衡,也体现在直接融资渠道内部的不平衡。作为直接融资渠道,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以企业为发行主体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发展远远不足。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较晚,很多制度还很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就是其中一部分。研究表明若债权人保护机制设计不足,将会严重阻碍债券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的现实背景下,研究我国债券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从理论上说,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债券发行前存在的逆向选择(2)债券发行后存在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债券发行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而在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投资者购买债券时与发债公司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发债公司在债券契约里面添加保护投资者的条款一方面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道德风险,从而降低公司债券的发行成本。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2007年至2014年间发行的442只公司债为样本,在委托代理和信号传递理论框架下,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发债公司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两个角度研究其对债券是否包含保护投资者契约条款的影响。首先,本文分别考察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本文通过手工摘录和归纳债券契约中投资者保护的条款,进一步将其分类为期权类条款、资产转移限制类条款、投资限制类条款和融资限制类条款。分别研究这四类条款与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关系。研究发现:流动性风险对于公司债发行条款里是否包含保护投资者的契约条款是没有影响的,而信用风险对于公司债发行条款里是否包含保护投资者的契约条款是有影响的。其次,鉴于发生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本文研究了金融危机中和金融危机后信用风险与债券契约条款之间关系的变化。本文发现,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发债公司所发债券引入期权类条款的比率没有显著变化,但是包含融资限制类条款的比率变大了。最后,本文还考察了银行贷款对信用风险与债券契约条款之间关系的影响。本文发现,银行贷款作为公司的一种融资渠道,在金融危机中和金融危机后起到了完全不同的作用。在金融危机中,由于银行贷款作为偿债优先级高于债券的债务,因此,债券投资者要求更多的契约条款来保护自己。而在金融危机后,由于银行贷款可以起到信号传递的作用,因此发债公司尽量减少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较大不确定性的期权类条款而保留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较小不确定性的融资限制类条款。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手工收集公司债合约中的每一个条款,包括债权人保护条款和基本条款。从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角度研究了这两种风险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并且进一步研究了金融危机以及银行贷款对信用风险和债券契约条款之间关系的影响。作者希望研究结论对发债公司在设计债券契约条款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且对债券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债券市场相关主体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