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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传播技术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影响之大,远远超过了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人类生活已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无限传播既促进了人类文化成果的交流与共享,也带来了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正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现代著作权制度变革的引擎和驱动器”,著作权自产生之时便与科技的发展进步紧密相连,每一次科技进步都会带动著作权制度的变革和修改,著作权制度也在改革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再一次挑战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尤其是搜索链接技术的出现,其一方面方便了广大用户搜索和定位信息资源,使人们能够更加准确快速的搜寻需要的资源,节省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又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威胁,降低了著作权的侵权成本,扩大了著作权的侵权影响,不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在新技术的冲击下,如何有效应对互联网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如何有效地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如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又能推动网络行业的发展,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搜索链接服务的技术原理和分类,并详细说明搜索链接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证明搜索链接服务不会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第二章提出了搜索链接服务间接侵权的概念,阐述了间接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间接侵权的理论建设,阐述了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第三章着重探讨了对搜索链接服务商主观过错的认定,同时论述了“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标准”在认定服务商主观过错中的适用价值,以及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适用两项规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面对我国搜索链接服务侵权理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以期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做出建设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