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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建设已成为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可以说清末修宪是现代法治的起步,但是百年来的法治成果是否可以如愿地进入民间,以及以何种进入方式才能为当代中国的土壤所融合,起到确实的法治构合力,一直未被学界所给予足够重视。虽有论述谈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却极少有人站在国家法的角度在民间的视域中探析现代司法的命运。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说:“决定什么是真正的现行法者乃是司法审判。”当前,司法领域遇到的许多现实案例告诉我们,想当然地以为西方的法治原则可以在中国的民间得以确立抑或认为凭借政党伦理的道德感化或权力钳制就能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幼稚的。虽然我们的法治进程重点需要解决在中国“市民社会”的体制建构和信仰塑造问题,可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现代的司法在乡土社会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方谓中国法治秩序的完整模式。确少这样的一极,很难说我们的法治存有确真的意义。
现代司法困境的研究是许多学者所关注的,但是大多数是从我国的法律移植与礼序文化着眼。这种宏观视角的研究数不甚数,而且颇为深入。本文笔者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定格在颇具地域文化特色的山西乡土社会,以实证的方法考量这一微观法域。从乡土社会的法律多元、公众思维、礼序观念与民间生活等角度对法律社会控制的力不从心做了具体分析。笔者并不试图提出解决我国乡土社会司法困境的根本途径。因为在历史文化、地域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现代司法的乡土社会进路将会有全然的差异。而本文的近镜头的考察研究能为我们在其他地域和文化中解决该困境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