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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医疗服务愈发广泛和深入,医患关系愈发复杂和多样,同时医疗纠纷也呈上升之趋势,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医事法律来加以规范。然而,至今为止,我国在医疗领域之民事立法尚不完备,尤其在医疗服务合同立法方面还属空白,学界之理论研究也存在诸多争议。正是因此,本文致力于对医疗服务合同立法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问题,医疗合同的定义、性质等基础问题,以及合同的主体、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制度问题做比较全面之研究,并针对立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发表见解。
本文从医患关系的属性出发,推导出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进而分别研究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医疗违约责任。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
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作为医疗合同基础的医患关系,通过对医患关系类型的历史沿革演变以及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得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笔者的观点是医患关系已从传统的主动被动型向共同参与型转变,医患关系不是行政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而是合同关系。
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适当扩大患者的权利,适当增加医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弥补患者在医疗合同关系中的实际上的弱者地位,平衡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期实现“公平合理”。
本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及其履行。针对当前学术界对医疗服务合同中要约承诺存在的两种争议作了比较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有其自身特点。关于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其特殊性。
第四部分是关于医方违约责任的探讨。在结合我国当前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的前提下,着重论述了适用违约责任的优势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讨论违约责任的优势时,较为详细的分析了法律相关规定的差异,而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上,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学术观点,得出的观点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采取肯定和开放的态度。
第五部分是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立法的问题,虽然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了新的发展,但是其行政法规的本质属性就决定了它仍然不能解决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日益频繁的现实问题,当务之急是在民事方面加强立法,从合同模式的角度对医患关系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