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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遭受监护权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案例也不断增加。监护权撤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随之暴露。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规定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中,《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对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法条进一步的细化,但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学者们认为,我国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观念陈旧、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国家责任欠缺等问题,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产生矛盾。学术研究方面,国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有深入研究,但由于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发展时间较晚,对此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学术研究中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多源于借鉴域外经验,没有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系统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因此,对该制度的研究有着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主要按照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时间顺序分为三个阶段,法定撤销情形的发现与起诉阶段,诉讼过程中对制度的适用阶段以及判后对未成年人的安置阶段,找出每个阶段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国外立法经验进行选择借鉴,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监护侵害行为的发现阶段,因欠缺监护监督与强制举报制度,造成监护侵害行为的发现困难;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不够全面,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起诉。在案件的审理阶段,适用撤销监护权条款规定的较为笼统,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利于谨慎、谦抑适用该措施。在判后安置阶段,对未成年人的安置方式过于单一,多为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不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最佳的监护环境。而且恢复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恢复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还不够细化与全面。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立法的理论原则和具体制度的构建两层面入手进行解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应当贯穿立法和实践的整个过程。针对三个阶段存在的不足,首先,应当建立监护监督和强制举报制度,及时发现监护侵害行为。其次,完善撤销监护权的适用条件和方式。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以公权力干预亲子关系力度最强的方式,因此应当提高立法的精确度,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保证撤销监护权的合理适用。最后,应当完善监护权的恢复制度和判后安置制度。使安置方式多样化,国家应承担起兜底责任,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的后续监护问题。应当明确撤销监护权不是该制度的最终目的,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监护环境才是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