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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在实施所有与财政相关活动时,必须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要求国家在行使财政权力时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财政法定原则作为宪法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在财税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强调在行使国家的财政权力时要严格服从法律规定,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均在本国法律中对财政法定原则加以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财政法定原则予以认可并使之指导本国的财政法治的实践,但是在我国却只能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中零散的找到财政法定原则的影子,尚未明确在法律中对财政法定原则予以详细化规定,在财政法治实践中发挥该原则的指导作用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在我国,财政法定原则之所以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是因为我国的财政权力体系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核心,政府主导着财政活动的全过程,而拥有财政监督权和预算决算审批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权力时过于形式化,再加上我国欠缺一个系统的监督体系,致使无法对财政活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严格惩处,导致财政实践中乱象丛生,特别是在财政支出活动中财政资金被挪用、被贪污等现象,使财政活动严重背离财政法的目标和宗旨。以财政法定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财政法治实践当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源,进而为财政法治化的实现提供指引。本文借助于财政法定原则基础理论的探究,对财政法定原则是财政法的首要原则予以论证。本文接着对国外法律制度予以介绍,选择了有代表性的日本和美国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论证财政法定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分析国外制度的基础上,探究我国财政法治实践存在的具体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财政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从完善财政立法、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落实财政监督三个方面来阐述落实财政法定原则的具体举措,积极发挥财政法定在规范政府财政收支活动、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