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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实行资格制度,只有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进行法律服务。然而,近些年我国出现了一批没有法律服务资格却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一般公民。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民间形象地把这些人员称作“黑律师”。他们长期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案件结束,案件当事人会主动或被动的支付给他们“车马费”。这个群体,是像官方所宣称的那样“扰乱社会秩序”,还是像他们自认为的那样“正义而光荣”?本文试图就黑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 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进行黑律师高卫国的个案分析,并引出本文的研究内容。近年来,一些法学研究开始借鉴人类学与社会学个案研究的方法,本文在探讨黑律师这一典型的中国问题时也借鉴了上述研究方法,希望能达到“一滴水折射整个世界”的效果。除了黑律师生活、工作的背景介绍,本部分通过高卫国自己的讲述串起他鲜为人知的生活。 黑律师能够作为一个“问题”,不仅因为它极富中国特色,而且因为它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第二部分从个案到一般对黑律师群体进行基本分析,涉及到黑律师的范围界定、活动空间、政府的禁止等一般性问题。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非法律职业的公民代理却能呈职业化发展,黑律师现象可谓一种“中国式的创新”。 第三部分分析了黑律师的存在价值,它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不足的补充。法院审判方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增加了社会对法律服务的总需求,与此同时,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分层也催生了社会对法律服务的多元需求。然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现状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黑律师弥补了中下层和底层法律服务市场的空白,深深根植于中国的乡土生活,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薄弱的有益补充。 但是,黑律师也给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对律师、基层法律者的不正当竞争、不择手段侵害当事人权益、充当诉讼掮客影响司法公正,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与管理。为消除黑律师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重新对法律服务行业进行合理定位。本文第四部分以法律职业社会学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应有定位。根据法律服务人员与国家、客户的不同关系将法律服务行业分为国家主义、职业主义、商业主义三种不同类型。本文认为,过分强调法律服务人员对国家或是对客户的关系都不科学,法律服务行业应该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行业标准,应当重新树立实质职业主义的法律服务市场新秩序。 最后,本文提出,应该将合而不同的法律服务市场格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合”,是建立法律职业主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将不同的法律服务人员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不同”,是建立与社会分层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法律服务市场。为此,可以从两方面整合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一方面,加强律师协会的权威,建立统一的职业主义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改革现行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层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