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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各类金融理财产品大量涌现。就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而言,仅2014年这一年度,就发行了79051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累计高达100.5万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分别为39.11%和78.10%。就理财产品的种类而言,不仅有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还有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名目多,投资者在理财产品的选择上眼花缭乱。与之相应的是银行理财消费者投诉增多,纠纷大量发生。大多是因为银行在理财业务中未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有关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零星分布在一些规定、办法和通知中,立法层级较低,且缺乏规范性。这也导致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裁判往往强调客户一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忽略了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既会使得银行漠视信息披露或者采取各种办法规避信息披露,进而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会使得法院在案件裁判中缺乏成文法的裁判依据,导致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甚至过于强调金融消费者一方的行为能力等。因此,本文将就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在结合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建议。具体来说,文章将从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进行展开。其中,导言具体介绍了问题提出的背景案例、选题的意义,国内学者的研究以及文章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三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从银行理财业务开始展开,并对理财产品的种类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进行区分,了解各种理财产品的特点,并就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界定。本章还对信息披露的内涵进行阐述,并将信息披露义务与理财产品销售中的说明义务进行对比。本文认为理财业务中的说明义务属于本文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最后分析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揭示理财产品计划的各时间段的信息披露现状。分为缔约理财合同前的信息披露问题、理财计划进行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理财计划终止后的信息披露问题。就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背后的法律原因。第三章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三国的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建议。首先从完善法律方面着手,提高立法层级,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披露主体以及责任承担,建立全程的信息披露。其次,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一是多头监管的统一。二是银行业自律监管的加强。最后,规范司法裁判。在司法裁判中,银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的责任承担主要从合同和侵权两方面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