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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是损害赔偿之重要概念,但透过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我国“赔偿损失”概念与内涵与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存在明显差异,“赔偿损失”具体为何,不甚明了。进而,“赔偿损失”是否可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其请求范围应如何界定等问题,亦在其基本内涵尚未清晰的情形下,存在较多争议,亟需以理论分析予以廓清。本文主要思路:首先,阐释“赔偿损失”之基本理论;其次,界定“赔偿损失”请求范围之前提——“环境损害”;再次,论证“赔偿损失”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之适用空间;最后,提出本文的观点,“赔偿损失”的请求范围应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调查评估、诉讼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环境非使用价值费用四个方面。除引言外,本文共计四章。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赔偿损失”的基本理论。首先,主要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进行梳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分别对应“完整利益”与“价值利益”两种不同的价值目标与制度目的。“恢复原状”之请求权旨在维护被害人权益状态的完整,而“金钱赔偿”并非在于追求重现债权人原有的生活状态,而是在经济上依据价值“差额”或特别规定进行金钱填补,从而实现一定的赔偿效果,故而其多指向“价值利益”。其次,主要介绍了我国法上对“赔偿损失”的认定,目前来看,对“赔偿损失”的概念界定尚存在不同的观点,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学说上并未区分“完整利益”与“价值利益”,因而模糊了二者背后所要实现的不同的价值目标与制度目的。介于此,建议严格区分“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费用”等概念,取消现行法对“恢复原状”各种具体方法的挂一漏万式的列举,并保持我国法上“赔偿损失”与大陆法系国家“金钱赔偿”内涵之一致,以实现其“价值利益”为目标。第二部分确认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环境损害”。“环境损害”概念与“赔偿损失”范围密切相关,对“环境损害”的不同认识也将会导致“赔偿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因此,要确定“赔偿损失”之范围,首先得确定“环境损害”之概念。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及学者们对“环境损害”及相关概念所作的学理定义,环境损害,应是指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人们开发、利用环境时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致使不涉及私人权益的环境本身发生显著性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其不仅包括经济价值的损害,还包括了美学、生态、文化等多重价值的损害。第三部分详细论证了“赔偿损失”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空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所积聚的实践素材和经验并不能完整地表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全貌和趋势,因此应更多地从理论层面去探讨“赔偿损失”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赔偿损失”并非私法所独有之概念,其也并非“恢复原状”的替代履行方式,最重要的是,“赔偿损失”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有着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因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确为必要。第四部分论证了“赔偿损失”请求权之具体范围。依据“完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请求范围不仅应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的减损,还应包括因环境损害发生后直接导致的相关公益利益的减损。基于此点前提认识,“赔偿损失”的请求范围应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调查评估、诉讼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环境非使用价值费用。在损害评估方面,应多借鉴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我国科学化的环境损害评估计量体系;并逐渐完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责任填补社会化机制,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