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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提升,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鉴定人出庭率的上升,对鉴定人保护的需求也就越来越紧迫。在鉴闹现象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本文在分析鉴闹现象的形成原因基础上,对鉴定人保护制度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界定,同时从契约论、权利义务对等原理和保护人权等理论角度,阐述鉴定人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同时,比较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鉴定人、专家证人的保护制度,并对其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法律体系中鉴定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总结,剖析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吸取域外各国或地区对于鉴定人或专家证人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充分重视制度移植的可行性与适应性,构建适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发展阶段的鉴定人保护制度。文章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分析司法鉴定人保护制度的背景介绍,主要包括鉴闹现象增多的原因与危害性分析,阐述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的不协调和对鉴定人的庭外保护尚未引起重视的背景。具体从认识论角度、管理制度缺失和当事人缺乏沟通等角度分析鉴闹现象的产生原因,另外从直接和间接的两个方面来阐述鉴闹现象的主要危害性。从保护范围过窄,保护主体的模糊和保护力度的差异来阐述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的不协调。从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三个主体来分析和说明当前对于保护鉴定人的意识短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司法鉴定人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从分析鉴定人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作出鉴定人保护制度概念。然后从契约论、权利义务对等原理和保护人权等角度解释鉴定人保护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并从鉴定人自身、程序的正当性、正确裁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四个方面说明鉴定人保护的价值所在。第三部分为域外比较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保护现状。在分析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德国和法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鉴定人保护的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美国与英国法律中有关专家证人保护的制度,从中得出四个方面的启示和借鉴之处:官方与民间保护机构并存;有效的立法保障;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和具有专项的保护经费支持。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司法鉴定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从立法上对鉴定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进行界定,对不同的保护机构的职责进行细分,从启动、决定和实施、变更和终止、救济方面进行程序上的规范,按照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规范和区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同时,提出鉴定人保护制度的四个配套机制:鉴定机构日常安全保障机制;鉴定人执业风险评估机制;鉴定人职业风险赔偿商业保险机制;鉴定人保护专项资金预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