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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是我国构建现代化创新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高峰”企业仍然不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各地各部门密集出台了各种“创新新政”,从人才培养和引进、产学研合作、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红包”。政府部门的努力在客观上降低了部分企业的创新成本,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些政策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还存在哪些局限性?为什么政策制定者(科技管理官员)都不约而同地设计出各种各样的“奖励、补助”作为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还存在哪些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科技管理官员在创新激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基于中国政府治理结构和官员行为模式开展研究,沿着创新激励政策的传导路径,从政府内部激励结构、科技管理官员行为、政企博弈等角度考察了政府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论述了创新激励政策的功能,并以我国“条块结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为背景,对当前科技创新配套支持政策进行了总结。随后,对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类,本文发现,我国是一个实施创新激励政策比较多的国家,政策类型以选择性创新激励政策为主,功能性创新激励政策为辅。而选择性创新激励政策又以科技认定作为主要的实施手段,即对企业创新成果和创新要素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给予资金奖励或其他政策优惠。其次,对我国创新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政府激励政策总体落地情况进行了梳理。随后,以苏州制造业为例对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利用苏州市的微观企业调研数据对创新激励政策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政府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均未表现出显著的效应,本文基于苏州市企业样本的实证检验没有找到支持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具有显著影响的证据。第三,在制度层面探讨政府内部激励结构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将科技管理官员这一群体纳入研究范畴,尝试揭开政策决策机制这个“黑箱”,探讨政府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下的科技管理官员行为。本文认为,地区科技创新水平正逐步取代GDP增速成为官员的重要政绩之一,GDP锦标赛也正逐渐演化为创新指标竞赛。密集出台的各种创新激励政策体现了科技管理官员的责任担当和创新精神。但由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科技管理官员可能在担当作为、晋升激励、设租、避责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选择策略性行为,将科技认定作为创新激励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而较少使用科技项目、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科技认定作为一种能够在短时间内出政绩的“强绩效行为”,可以减轻科技管理官员的工作压力,而且便于个别官员进行设租活动,因此被广泛而大量地使用,成为创新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科技项目、科技认定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实施情况构成了科技管理官员政绩的主要内容。本文利用手工收集的数据构建了 2005-2015年中国省级科技管理官员数据库,实证检验了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影响,结果表明,开展科技认定能够对科技管理官员的晋升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而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表现出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显著促进作用。进一步的检验结果发现,科技管理官员的晋升激励机制抑制了企业创新,这种抑制作用受到地区市场治理环境的调节,在市场治理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这种抑制效应不显著,在市场治理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这种抑制效应显著。第四,将研究视野从政策供给转向政策执行,考察了政企博弈对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的影响。本文发现,在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下,不同创新激励政策在立项、评审、技术审查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性。相比科技项目和税收优惠,科技认定具有低风险、高收益、弱监管以及寻租空间大等特点,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通过策略性创新、材料包装、寻租等行为达到“寻认定”的目的。通过构建政策预期与企业研发投入模型,发现科技认定难以使企业产生准确的政策预期,无法对企业研发成本进行有效的分摊,这也制约了其创新激励作用的发挥。利用苏州市微观企业调研数据进行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府科技项目和税收优惠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科技认定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表现出不显著的挤出效应。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创新激励体制机制的改革方向。即政府作用同市场机制有效对接,构建尊重市场规律的创新激励体制机制。具体而言,需要正确认识创新激励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规范和完善市场机制,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施基于竞争机制的政府科技项目以及构建统筹协调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