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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型态的变化以及现代监控技术的发展,以数据库查询、比对,调取、分析手机通联记录,利用科技工具进行特别监视追踪(视频监控设备、GPS)为代表的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已被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的侦查机关普遍运用,并在抗制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丰富了侦查措施的行为样态,另一方面也对规制侦查措施的传统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界开始重新思考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问题。在这一重新思考过程中,涌现出大量的新学说、新判例和新立法,这些新学说、新判例和新立法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都致力于解答下列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措施其本质是什么?规制侦查措施的传统理论有哪些方面的缺陷?相较于传统侦查措施,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特点为何?具有哪些方面的侦查价值?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可能干预公民何种基本权利?在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规制时,如何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本文围绕新型监控侦查措施法律规制这一核心命题,运用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借助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警察法学、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展开具体研究。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新型监控侦查措施所具有的特点,梳理域外法治国家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理论和经验,为我国合理规制此类措施提供参照坐标和理论基础。 第一章主要分析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内涵、特征和侦查价值。依据信息获取方式和信息获取类型上的不同,笔者将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定义为利用扩展机能获取、利用个人资料信息、行踪轨迹信息、身体延伸信息的措施,以数据库查询、比对,利用科技工具(视频监视设备、GPS)进行特别监视追踪,调取、分析移动电话通联记录为典型代表。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技术方面的特征,在收集、利用侦查对象信息方面,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具有自动化、系统化和持续化的特点;二是实施方面的特征,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在实施时具有秘密性;三是监控方面的特征,相较于传统侦查措施,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监控力度显著增强;四是干预方面的特征,新型监控侦查措施主要干预的是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这些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多由各国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发展而来。通过与传统侦查措施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在实现探索性目的、证(查)明性目的、缉捕性目的方面具有更高的效率。 第二章对德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经验和理论作了全面的梳理。就立法规制层面而言,德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概括授权阶段、特别授权阶段和精致立法阶段。在进行立法规制时,德国注重贯彻法律保留原则、法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除了加强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制外,德国还注重从司法层面控制该类措施的运用,其中,德国联邦宪法院在推动新型监控侦查措施法治化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看来,新型监控侦查措施主要干预秘密通讯自由、信息自决权、一般人格权、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利。在对措施干预正当化事由审查方面,德国联邦宪法院主要是审查该干预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律保留原则、法明确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总体而言,德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具有:立法规制的详尽化和动态化、司法规制的常态化和宪法化、司法规制和立法规制的互动化等特点。 第三章对美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经验和理论作了全面的梳理。首先,对美国运用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实践进行了介绍;其次,考察了联邦最高法院规制监控类侦查措施的传统理论,如隐私的合理期待理论及其分支理论,并就美国法院规制某些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总体态度进行了梳理;第三,以《电子通讯隐私法》、《爱国者法》、《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犯罪情报系统运作政策》四个法律文件为基础,详细介绍了美国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制情况;第四,对近年来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一些新观点和新见解作了进一步的介绍;最后,就美德两国的情况作了比较分析,指出两国主要的差异表现在:l、在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可能干预的权利类型上见解不一;2、在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力度上表现不一;3、在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时所持的理念不同,并就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从美德两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法律实践来看,仍体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司法层面,两国都已着手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规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理论;2、两国都开始强调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进行司法控制;3、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两国已不单纯从措施干预的具体权利着手进行解释,而是扩展到维护自由民主社会基石,避免出现国家全面监控角度进行解释,这一理论视域的拓展也折射出,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规制,并不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伦理意义。 第四章转入对我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现状的考察。首先,通过对G省侦破的93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指出:1、我国公安侦查机关对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运用己趋于常态,在案件侦查中,尤其对调取(手机)通讯信息资源进行分析、调取视频信息资源进行分析、数据库查询、比对这三项措施较为青睐,运用频度较高;2、在我国侦查实践中,运用新型监控侦查措施对实现探索性目的最具贡献,对实现证明性目的和缉捕性目的也具有一定的作用;3、在侦查案犯与被害人(侵害对象)呈陌生关系的案件以及较为隐蔽的无被害人案件中,侦查机关运用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频率远较侦查案犯与被害人(侵害对象)有一定程度关系的案件为高。其次,分别从法律保留原则层面、法明确性原则层面、比例原则层面审视我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所存在的缺陷。从法明确性原则层面而言: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从而使人民不能清晰能知国家公权力机关可能干预自身权利的具体行为样态;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从比例原则层面而言:第一,在启动标准的设定上,过于齐平、笼统;第二,适用的案件范围过于抽象、笼统;第三,未贯彻辅助性原则;最后,未规定告知义务。此外,我国既未制定旨在保障人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也未制定警察于危害防止领域运用干预措施的作用法,还未制定科处第三人配合义务的协助法,无论从实现人权保障目的还是实现犯罪控制目的以观,均存有缺憾。 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在吸收规范密度理论、修正的门槛理论和隐私权干预的类型化指标理论有益因素的基础上,笔者以实现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动态平衡为导向,兼顾既有的结构因素,提出了一种层级化的规制理论,作为未来我国规制新型监控侦查措施的基础理论。在此理论指导下,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监控侦查措施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二是制定警察职权行使法;三是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四是构建刑事程序意义上和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 最后,综合各章论述提出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