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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对特定知识信息加以产权化的保护,使得原本自由流动的信息得到制度上的保护,由此形成的一种信息利益配置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不合理的持续扩张,引起了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两种权利间的冲突。因此,怎样平衡信息产权人与信息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如何保障产权人的正当权利时不阻碍公众信息自由权的行使,已经成为当前信息社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不可回避的价值要求。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是解决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两种权利冲突的最好路径,同时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利益宗旨的实现,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实现公众的信息福利需求,保障信息自由权利的行使,故对该机制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首先,本文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本质与特征出发,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为本文提供理论研究基点。从信息与信息自由概念入手,认为信息是知识的组成部分,是知识发展的结果,信息自由是指人们获取、认知和表达信息的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应该服从信息自由的价值。本文还对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厘清了两者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本质上是信息,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两种权利本质上是不冲突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自由具有促进作用,两者形成了一种均衡的状态。但是当知识产权出现不当扩张,权利范围超过均衡状态,便会对信息自由产生限制,引起两种权力之间的冲突。为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作为信息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能够着力于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公众的信息福利得到实现,保障信息自由,并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公共利益的宗旨。其次,本文结合当前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产生的冲突关系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当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知识信息公共服务主体单一导致公共服务效率低下;信息资源供给服务不充分导致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社会信息需求;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受限制导致信息自由权利无法顺利行使。这些问题的产生阻碍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最后,综合前文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本文在信息自由的理念下对完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制进行了具体的设计:首先,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合作的主体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多元合作机制。其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公共供给服务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完善知识信息寄存制度、建立开放资源的国家许可证制度和拓宽法律框架内的知识公共信息资源空间,最后,构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服务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综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建立以图书馆为核心的信息获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