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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行为被广泛认为是反竞争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行为,它阻碍了相关市场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宽恕制度为卡特尔执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性工具,它利用共同行为人的“囚徒”心理,争取让其成为“告密者”,这破坏了卡特尔行为的稳定性,提高了查处卡特尔行为的效率。宽恕制度对于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理违法卡特尔行为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迄今为止,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制定了针对卡特尔行为的宽恕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这一制度但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尚待进一步完善。鉴此,笔者在参考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地分析和探讨了宽恕制度的一般理论、域外相关制度实践、我国宽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宽恕制度提出了若干完善对策。本文的正文首先阐明了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制对象与形成动因、理论基础探索与分析、制度价值等理论范畴。其次是对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现实考察,在探讨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内容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宽恕制度的不足之处:宽恕制度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的缺失、宽恕制度适用对象范围相对过窄、协议垄断处罚过轻、“分权式”执法模式削弱宽恕制度的实效、宽恕待遇存在不足、传统文化观念与宽恕制度存在冲突等不足之处。第三,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宽恕制度进行梳理,进而总结出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最后针对我国宽恕制度的现实考察和不足之处的分析,以及域外宽恕制度的借鉴,从而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完善措施:细化宽恕制度、严格责任处罚制度、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合理规定宽恕待遇、构建宽恕制度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