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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随着机动车在国民生活中的日益普及,酒后驾车的现象也日益普遍,一些醉驾者酿造了许多悲惨的交通事故。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是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唯一的依据定罪量刑: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但是从生物学角度来讲,由于生物的多样性和驾驶人的个体差异,每个人对于酒精的抵抗能力不同:有的人生来滴酒不沾,喝一小口就面红耳赤、语无伦次、头昏眼花,手脚无力,形成了生物学上的酒醉,但他的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位达到80mg以上,不构成法律规定上的醉驾;而有的人抗酒精能力强,喝酒很多,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在生物学角度上来讲并未醉,却达到了法律规定上的醉驾。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在争议与质疑之中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既保护公共安全,又公平公正地保护喝酒驾车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传承我国历史悠久的酒文化。在本文中,笔者首先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为调查地分发200份调查问卷,了解永州零陵区各个年龄阶层、有驾照者与无驾照者及饮酒者与非饮酒者对醉酒驾驶的看法,通过调取醉驾入刑后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已决)情况,通过分析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趋势。之后认为:我国的醉驾型危险驾驶醉驾罪设置存在标准科学性不强、交通工具规定太单一、法定刑配置不完备和现行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缺陷,并通过对法律建制比较完善的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的立法考察,发现美国心理感化和执法过程、俄罗斯区别对待规定、美国和俄罗斯规定资格刑的设立都值得我们借鉴,并提出设置酒驾行政许可证构想、制定可执行和更公平的方案及出台科学的醉驾标准、扩大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完善法定刑配置等完善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在结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同时吸收国外一些法律制度中的精髓,从根本上完善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