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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铁路运输需求日益增长,铁路行业的投资规模和投融资体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铁路运输需求,尤其是巨额负债使铁路行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对于促进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一种新型高效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铁路建设项目采用。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缺乏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风险较大,致使大多数投资者对铁路PPP项目持观望态度,所以需要深入研究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机制,切实解决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铁路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铁路建设资金压力。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铁路PPP模式进行了概述。对铁路PPP模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铁路行业引入PPP模式的必要性及铁路PPP模式的特殊性。将PPP译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能够明确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中前两个“P”的涵义及“公”与“私”的代表和实施机构。PPP模式应用于铁路行业有利于缓解铁路建设的资金压力,提高铁路运力,助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为社会资本增加投资渠道。铁路PPP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铁路行业主体的特殊性、铁路建设项目的外部性以及铁路行业市场化程度不高等,致使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包括自主经营利益、参与监督利益、合理分担风险利益、顺畅退出利益。第二部分阐述了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利益实现的风险。社会资本方在铁路PPP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原因在于铁路PPP项目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充分、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资本方利益的实现存在一定风险。铁路PPP模式投资回报方式的特殊性、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退出机制不顺畅均会使社会资本方利益的实现面临巨大的风险。第三部分研究了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利益实现的法律障碍。缺乏健全的PPP法律体系和铁路PPP配套实施办法对社会资本方利益实现产生了影响,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的PPP法律体系和铁路PPP配套实施办法。铁路PPP协议公私性质不明,造成了铁路PPP项目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难以确定的结果。第四部分提出了保护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利益的建议。提出建立健全铁路PPP模式的法律体系,制定铁路PPP配套实施办法,为铁路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利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明确PPP协议的公—私混合性质,确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仲裁并行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纠纷的防范与争议解决;要重视社会资本方的监督权,设立独立的PPP监督机构,逐步完善铁路PPP模式的监督机制;完善铁路PPP模式投资回报与调价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社会资本退出铁路PPP的合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