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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究了历史视野中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发展演进,并对当代有代表性的合同形式强制制度体系进行了纵向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就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探讨和澄清,指出了其不断趋于合理化的趋势和具体的发展进路。接着对我国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条缕的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法律在该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在引论中,笔者概括地提出了在合同形式强制问题上发挥作用的要素,并简单地阐明了文章的写作主旨与志趣。 在第一部分中对于合同的形式强制问题在罗马法、中世纪法律制度及英国早期法上的历史演进作了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尤其注重于对相关制度的更替、变迁进行分析。 在第二部分,对近现代法律中关于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规定按法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研究,力图揭示其各自所具有的特色以及本质上体现出的相同和相近之处。还在此部分对于当代国际性、地区性立法中对合同形式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在第三部分,建基于前面考察历史和比较当代的基础之上,对于合同的形式强制问题中的核心点,包括形式的利弊、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的辩证关系、合同形式强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对于合同的形式强制的理性化发展趋势及其原则框架作了说明和论证。 在第四部分中,对于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发展及其成功和不足之处进行了说明,并就一些理论争议展开了讨论,在充分利用前文得出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在合同形式强制问题上的规定的进一步合理化作了一些建议。 在结语中,对于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的运用与本文结论的得出之间的紧密联系作了说明,并强调了法律对合同形式的强制规定的合理化是一个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家情况紧密联系、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问题。最后对于我国在这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热切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