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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为罗马法以来的各国物权法所公认,它是确认产权、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尽管各国因为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差异等原因而使添附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但毫无疑问,添附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方法的存在价值是无庸置疑的,添附制度的科学构建,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增加社会财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平。我国添附制度立法设计极其简略,对添附制度效果欠缺具体明确的规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受立法所限添附很少被作为具体案件的判案依据。
鉴于此,本文对添附的效力进行论证,并对我国添附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以期我国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在添附制度领域更加得到重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影响添附制度效力的各因素的论证,得出添附各形态的制度设计,首先论证了确定添附形成物最终归属权的规则解释为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及当事人可以约定添附形成物之归属物权变动问题。接着,讨论了意思自治,回答了在动产之上发生恶意添附时,是否赋予善意方在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与获取偿金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再次,论证了确定动产添附物权效果的关键,探讨了在动产附合、混合的情形下,主从的确定问题。回答了功能说和价值说所争论的问题。然后研究了不动产有关的添赋及其权利归属问题,最后,对加工主义和材料主义进行比较提出了各自的优点。
第二部分通过学界现今对添附债权性质的讨论,论证了添附的债权效果的性质。接着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范围进行说明,请求权的范围应当依照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区分受益人的善、恶意来确定。并分善、恶意的情况得出负价额偿还的义务和对方当事人选择获得价额。最后对侵权责任请求权竟合情形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得出从保护受损人的角度考虑,将选择权赋予受损人,任其依自己之利益做出二者选其一的选择。
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添附对第三人效力的影响。添附发生后,因法律对资源的配置,必然对添附中第三人的用益物权产生影响。第三人或因原物的消灭,不再享有用益物权;或因仍对添附形成物享有占有的权能。添附不仅对第三人的用益物权造成影响,对第三人的担保物权也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并论述了添附对抵押权的效力影响中包括一人单独所有添附形成物及共有形成物两种情形时。
最后一部分论述的是我国添附制度的法律构建。总结添附的物权,债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添附的制度构造的相关理论,从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上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