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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制度作为上诉审程序裁判方式之一,设计目的是为了增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诉讼行为合法性角度来规范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于出现程序瑕疵的判决作出否定性处理,以保障程序公正,维护诉讼主体利益,体现出程序本位主义的价值。通过发回重审的适用,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行为,纠正下级法院在原审中的出现的程序瑕疵,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民事诉讼程序有条不紊的运行,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通过这一制度,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吸收社会不满,真正消除纠纷,避免新的纠纷产生。发回重审的价值功能是多元化的,其所具有的纠错功能与诉讼程序安定性应保持适当平衡,不应仅以客观事实的追求作为唯一价值目标,摒弃发回重审的“反复循环”行为。该制度的设置有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追求个案公正,同时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审判效率、既判力的权威性等诉讼价值给予足够的关注。该制度以诉权和程序选择权为理论支撑,是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法定程序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贯彻和落实,保障了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相同的事实能够得到相同的判决,程序规范得到严格遵守。由于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对客观事实过度追求,法律条文设计上的简单化,以及与其他程序衔接与配套有待于加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理论上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把这一制度设计得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基本规律,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本文的写作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发回重审制度概述,着重介绍发回重审的概念、特征、分类、功能,以及发回重审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后果。第二章是发回重审比较法研究,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台湾地区的视野来看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并总结他国或地区该制度优点。第三章是发回重审现状及评析,从我国现行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该制度所存在设计缺陷和漏洞,在实务中造成不当的法律后果。第四章是我国发回重审的重新建构,重新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对发回重审作进一步完善。从民事诉讼体系的角度来规范和调整该制度定位,使之能真正发挥弥补程序瑕疵与制约审判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