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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的引进给我国建筑业带来了根本性变革,改变了计划经济下,传统观念和传统生产方式对资源的配置模式和企业组织结构。但是我国关于项目部的法律制度设计并未跟上,这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几乎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现实中也产生了较多的纠纷,尤其是近年来相关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给司法实务的处理带来了巨大挑战。现实中项目部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但是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加之项目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边缘化,相关的理论缺乏,社会关注极为有限。这使得相关纠纷产生后案情比较复杂,司法实务处理起来较为困难。综上,笔者认为对项目部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对司法实务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为了较好地分析建设工程项目部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四个大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项目部的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对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相关概念、特点、产生的背景进行归纳阐述,为本文的论述打下相关基础。我国关于项目部的概念和定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项目部界定为项目部是一个企业名义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对一个特定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具体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临时性的分支机构;并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归纳出项目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综合性、临时性的三大特征。第二部分主要展开分析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部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是项目部不同存续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其次就是项目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项目部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了授权模式、内部承包模式、转包模式、分包模式、挂靠模式等不同类型,后几种都是第一种授权模式的变种,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不足,现行制度下几种模式的规定都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所以本文认为这几类当下并不违法,但这不代表承认其相关行为的合法性。项目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主要是项目部公章使用及其效力问题,对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建设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部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类型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不承认项目部诉讼主体资格和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两种情况。其中不承认项目部的主体资格是当前的主流观点,但是诉讼处理比较麻烦;有部分案例中承认了项目部的主体地位,从而利于诉讼的解决,但缺乏现行法律框架的支持。第四部分结合上述出现的问题和司法实务,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项目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项目部对外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所以主张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鉴于此,对当前理论和实务中关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两种观点进行优劣分析,得出本文的观点即项目部取得民事讼诉主体资格更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同时,为了与当前已有的制度框架衔接,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建议:主要包括项目部申请营业执照制度、项目部与施工企业连带责任制度、项目部的法务经理制度等具体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构建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厘清项目部与施工企业的关系,规范项目部的运营;(2)提升涉及项目部法律问题司法解决的效率,减轻法院压力;(3)统一司法中项目部涉诉案件的标准,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