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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被认为是提高立法质量、改进制度设计的有效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议中特别提出要构建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这对立法评估提出明确的要求;新的《立法法》也为立法后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就此展开实证研究正逢其时。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以正规金融机构市场化发展为主线的路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强制性制度变革的产物之一。在这一制度体系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较多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拟制产品”,其实际运行状况与制度体系关系密切。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全国性的制度构建已经正在开展,所以有必要对先前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个全面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不仅可以检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供给质量,检测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也能够改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水平、提高运营质量、降低运营风险。建立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体系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进行评估的关键。对此,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进行展开:第一部分综合国内外现有立法后评估以及经济学上的制度绩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本文设计了一个包含制度内容、制度效果的评估体系。制度内容评估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文本质量进行评估;制度效果评估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实施后能否能够实现制度目标、制度实施对社会干预是否发挥作用等进行评估。两个评估体系各有侧重,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特点,明确了相关评估的具体指标。第二部分运用该评估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评估的结果发现:(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内容存在合法性瑕疵、规范性不足、强制力缺乏、各制度协调性不够、可操作性有限等问题,即制度内容设计较不合理;(2)现行制度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不强、融资难等可持续发展困境,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促进金融竞争、缓解金融抑制的作用有限,制度效果不佳。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的立法后评估结论反思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并据此对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别起草的新一轮的立法草案进行了简要评析,最后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框架,具体包括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平衡立法中的各方利益、引入目标激励性制度、确立法律实施的监督约束机制四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