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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和动物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动物因为各种原因,脱离了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的饲养管理关系而成为流浪动物。从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公布的流浪动物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流浪动物在引起各种社会问题的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随着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被侵权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问题也相应突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当中,受害人通常都找不到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被侵权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的救济,故有必要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问题,尤其是赔偿主体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第一部分为流浪动物的概述。内容主要包括界定了流浪动物的范围及其特点,分析了流浪动物与饲养动物、野生动物之间的区别,介绍了流浪动物的现实危害性及流浪动物的侵权现状。第二部分阐述并分析了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现状及缺陷。该部分内容先介绍了我国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再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主体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指出了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在流浪动物范围界定上、赔偿主体上以及在法律适用上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内容是国外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启示。在分析了德国、英国、法国动物致人损害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可借鉴之处,首先应该区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不同情况,其次法律只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才能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最后应加强流浪动物的管理。最后一部分内容是对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建议。针对前述内容中提到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建议《侵权责任法》第82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流浪动物的内涵进行界定,增加非法占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这两个赔偿主体。其次,建议在《侵权责任法》第83条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增加暂时喂养人的法定追偿权。通过研究,希望建立完善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立法,并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