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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海外代购的兴起得益于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跃,这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几乎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是广大代购爱好者在追捧这一购物模式的同时,却也面临着法律赋予的权利被侵害的风险。由于网络海外代购具有交易的虚拟性,主体的跨国性等特点,往往导致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出现交易信息的不对等,由此导致的代购商制假售假以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层出不穷,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我国在网络海外代购领域的立法滞后,根本没有合适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整,进而导致消费者与代购商之间频频出现纠纷。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参考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结合网络海外代购的理论和消费者面临权益侵害的具体表现,提出完善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海外代购的概念和特征、分类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个方面介绍了相关的的理论问题,明确网络海外代购具有交易的虚拟性、主体的跨国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特征,论述了网络海外代购两种不同的分类以及网络海外代购四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了我国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地具体表现,主要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赔偿请求权等法律规定消费者拥有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三部分列举了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规范,认为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存在立法滞后、行政监管立法不健全、消费者救济无法律保障的问题,在对美国和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介绍的基础上,得出在借鉴美国和欧盟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通过总结第二部分侵害的具体表现和第三部分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本文的观点:要在网络海外代购领域保障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我国必须在消费者权益救济和行政监管两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具体措施如下:合理实现反悔权的行使、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建立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网络海外代购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网络海外代购信息披露制度。